

本局為便利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計算國外勞務報酬,特將新台幣與各外幣之折算率列述如附表,表列各欄之匯率為各幣值當年度該月份累積平均匯率。納稅義務人如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其逕依表列113年度12月份之外幣兌換率換算國外勞務報酬。
然而,在台灣境內換匯,屬於發生在台灣境內的所得,不屬於海外所得,並無最低稅負制的 670 萬元的免稅空間。 出鉅額結匯個人名單,若國稅局
出售美股部分之海外所得應按800*50*(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)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。至匯兌損益,應於外幣兌換成新 臺幣時計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(財產交易所得)申報。
舉例來說,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29元時,民眾以新臺幣2,900,000元買進100,000元美元,作為外幣定存,該銀行牌告一年利率為1.2%,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,嗣存了兩個月期時,由於美金升值,其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0元有利可圖,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臺幣,其
個人買賣外幣賺匯差,要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. 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,以高利率吸引投資理財,民眾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,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,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,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,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3日表示,營利事業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,並透過公司之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、付款,該帳戶提領或解約換算成新台幣時,依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,其因支、存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盈虧,得列為收益或損失;外匯存款帳戶如未實際兌領或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民眾在國內金融機構買賣外幣賺取的匯差,屬於財產交易所得,納稅人應在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